杭州商标注册的方式有哪几种?
作者:浙江捷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3 08:15:17
每年来创业的人数不胜数,如今国家鼓励自主创业,在政策方面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公司注册方面也简化了很多流程,对于想自己创业的人来说无疑是莫大的福音。在注册公司似乎成了一种潮流,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更愿意来创立公司以此以另一种方式来提高自己的人生阅历。由于很多老板几乎都是第一次创业,他们对很多创业用得到的知识和注册公司流程以及注册公司注意事项都不太懂,或者可以说是“门外汉”,废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注册好了公司,等到公司注册商标的时候就傻眼了,不知道该如何下手,昨天还有客户咨询杭州商标注册的方式有哪几种呢?
今天小编给大家统一回复,记得认真看啊,希望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可以帮助到更多的创业者。商标注册方式可分为两种:
1.是自己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这样麻烦一点,因为第一次申请商标没有经验,只能按部就班的按照人家说的去做,浪费时间,浪费精力,往往让创业者感到心力交瘁,力不从心。
2.把商标注册全权委托给一家经验丰富、专业、有权威的商标代理注册公司办理。这是创业者最喜欢的一种方式,因为只需要花一部分钱,创业者就可以当“甩手掌柜”了,可以在代理注册公司注册商标的时候,忙活公司其他事情。这样省时省力。
商标名称有时发生通用化的情形,可能源于其他厂商、字典或媒体的错误行为。北京同力信通公司将其声讯聊天系统产品命名为电话QQ,公司负责人回应记者询问时称,起名叫电话QQ是因为QQ就是个聊天业务行业术语。如果长期放任下去,腾讯公司的商标注册QQ商标恐怕也存在丧失显著性危险。商标名称通用化既有商标本身、垄断经营等原因,也有权利人使用及管理不当的原因,更有竞争对手等第三方的作用。
值得警惕的是,商标名称成为通用名称之后,有可能遭受类似优盘一样的被撤销商标注册的后果。即使保留商标注册,也会因对方主张合理使用,而在商标保护上受到极大地限制。在雪花面粉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认为,雪花商标原注册人合肥面粉厂使用不当,造成雪花粉已转变为面粉通用名称,因此,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雪花粉字样的行为系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指出,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已对代理有关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筛查,并已转送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查办。今后还将持续加大对代理与疫情防控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及时转送查办。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线索,立即组织立案调查,对不当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对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全国性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指导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业内自律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及时予以惩戒,对非会员单位依法依职责予以通报曝光、公开谴责。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快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档案,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照规定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并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即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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