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标注册转让时的限制
作者:浙江捷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7 08:22:55
在我们进行商标转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商标转让也是存在一定限制的,那么杭州商标注册转让时的限制有哪些?
1.转让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任何转让商标诈骗或不正当的转让均属无效。
2.当注册商标或商标所有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商标时,必须在转让前由所有权利人确认,否则转让无效。
3.商标受让人必须具有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它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够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受让人是自然人,则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和农村承包商的个体工商户。被允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和其他自然人,转让的商标,应当在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文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或者在自己的农副产品范围内。
4.商标转让的任何一方必须清楚地知道商标转让方是否在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相同商品/服务上拥有其他商标。如果有,您还必须一起转移转移。否则,注册商标的转让最有可能需要在商标局的审查中转移,或者转让未获批准。这可能会导致转让方之一遭受重大损失。
5.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转让时,转让双方必须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申请程序由受让人办理。如果转让代理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向商标局申请,代理人可能只是商标受让人的意愿。未经商标所有者签名和盖章的任何商标转让均为无效转让。
6.提交商标局审查的所有商标转让文件必须明确表明商标转让是转让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信用证不足,转让人可以继续进行商标转让的公证或转让人转让证书的意愿。为了确保顺利和成功的转移。否则,商标局可能会要求更正。
7.如果注册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许可给他人,则必须在转让前获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商标局将拒绝转让申请。除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转让注册商标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性。
8.如果转让方仅签署商标转让合同的登记/申请,并经商标局批准的法律程序转让,则转让无效。
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commonterm),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发挥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福尔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
正是通用名称这种共有财产的性质,使得消费者仅凭通用名称无法确定商品来源。通用名称如被少数经营者垄断,将大大增加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搜索成本,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禁止将通用名称以商标注册的形式私有化。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我国现行法律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法律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是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三是专业工具书、辞书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商标注册之后,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也能够通过撤销或无效程序取消你的商标注册,只要他能够证明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如果你正在挑选一个商标,对于商标的查询结果进行评估是一项防御性的工作。你要确保准备注册的商标可以获得注册。如果商标局认为你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你的商标申请就会被驳回。
即使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审查时摇摆不定,最终主观上认为不构成近似,你的商标能够获得注册,之后,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也能够通过撤销或无效程序取消你的商标注册,只要他能够证明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 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两个商标的显著性强度如何 从本书前面章节中已经知道,强商标通常具有较大的保护力度。如果商标的文字或符号的显著性强(随意性、拼合性或暗示性),或者如果商标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具有了第二含义,则此商标即为强商标。 这里的关键是,如果一个商标的强度越高,则其他商标只要有一丝相近就越有可能被判定为容易造成混淆,从而被判定为构成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一个商标的强度越低,则其他商标即使比较相近,也有可能被判定为非近似商标。 这意味着,如果有实际需要,完全可以模仿知名度不高的商标,从而实现“搭便车”的实际效果。
2.标有商标的商品价格高低 商标价格高低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由于消费者对于价格高的商品通常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商品进行研究和对比,所以混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反之,如果商品价格较低,则消费者的关注度会大幅降低,从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发生混淆度的可能性就会较低。
3.商品的消费者群体是否相同 很容易理解,如果两个商品具有相同的消费者群体,而两个商品上标有具有一定类似元素的商标,很容易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4.在先商标的所有者是否在不同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如果在先商标拥有者已经在多个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则消费者发现该注册商标又用在了新的商品上时,会更倾向于认为其来源于同样的在先商标拥有者。
5.在后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 如果在后商标没有注册或者注册在后,但是其使用的时间较长并且属于善意使用,则至少可以说明两件事情:
(1)在后商标没有对在先商标拥有者造成很大的损害。在先商标拥有者能够容忍在后商标长时间的存在,从侧面说明对其影响不大,另外,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长时间怠于行使权利的在先权利拥有者。
(2)在后商标经过长时间使用后,很可能会在一定的地域形成属于自身的商誉。
6.在后商标的使用意图是否善意 如果在后商标的使用者知悉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并且希望通过对其品牌进行“搭便车”以便增加其商品的销售和知名度,这样的意图便不是善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认为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即使两者本身的近似度不高,法院也很有可能会认定存在商标侵权。 所以大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在商标注册之前一定要做好商标查询工作,以免对自己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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