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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标注册转让申请可以撤回吗?

作者:浙江捷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14 08:42:22

在商标经营管理实践中,商标局批准商标转让申请前,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可以共同书面请求撤回申请。那么,如何撤回杭州商标注册转让申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商事法官作出商标转让决定或者裁定前,申请人需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商标转让申请。申请人撤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商标复审程序终止。但是,撤回商标复审申请后,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复审。

一、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的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采用印刷、笔墨书写。

二、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书”应当载明其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要求。申请人申请对部分货物或者服务进行复审的,应当在“复审请求书”中说明。

三、申请人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应当说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提供证据内容清单,列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需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四、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五、申请注销部分货物/服务时,应在“注销货物/服务”栏中填写需要注销的部分货物/服务,使用的同类货物/服务名称相同(可增加页数);申请注销全部货物/服务时,应填写“全部”字样。

六、申请人应当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连续三年不使用该申请商标的有关情况(可以增加页)。

七、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盖章(签名)”处加盖印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这里签名。印章或签名应完整、清晰。

八、按类别申请收费。一类取消收费1000元。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企业不注册商标可以用吗?企业不注册商标可以用的,但存在很多风险,比如所使用商标如是他人注册商标,那么将涉嫌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所使用商标如果被他人抢注,也将承担经济、法律风险。商标注册需要遵循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别人抢注的话,有可能造成侵权。

1.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注册,使用人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该商标如果被别人使用,法律并不对该商标提供保护,所以他人将无偿地享受已经被企业辛苦开创出来的市场,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因而受到损害。

2.容易遭到他人抢注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就可能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旦被别人申请,那商标就是别人的了,企业就不能使用了。企业不仅要丧失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还会反过来被商标抢注者起诉商标侵权,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使企业苦心经营的品牌信誉和声誉受损。

3.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如果商标未经注册可能会无意间侵犯他人的商标,从而支付巨额赔偿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那么针对实施细则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针对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可知:  

①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其中,a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提交新申请的时候,为加快审查进度,一般会在请求书中要求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会导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不会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里,我们讨论的a中情况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未提出实质审查的情况(有一些企业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可能不会要求实质审查,而在后期的市场调研过程中,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实审以及何时提出实审),则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文件即可。  

②针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针对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记载的“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毫无疑义,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针对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为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主动修改进行明确的说明,以下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专利法33条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  

这样就有一个好处是,发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后期主动修改的时候只要不超范围就可重新划分保护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此处注意两点:第一,与优先权区分;第二,即使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B、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例如,在中国专利中规定,权利要求超10条的,每超一条增加150元的官费,这时候我们可以将几条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并列的形式写到一条权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拆开。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收费用。  

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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