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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公司专利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浙江捷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2 08:49:58

很多人对于注册公司和个体户没有相应的概念,而对于公司需要纳税大家都知道有这回事,而个体户需要做记账报税吗?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甚至很多公司的法人或者个体户创办人也不清楚,这样就不能根据企业经营模式进行正确的运营,对于个体户需要记账纳税吗?这方面涉及到的问题就很多了,所以大家可以根据注册公司平台的讲解先来了解一下:个体户到底需要不需要记账纳税呢?

从个体户和公司双方的特点来讲,个体户和公司在这些方面体现出:个体户也是需要记账纳税的。

方面1、个体户注册名称与公司注册名称的区别在于登记注册公司不能带有公司的特征和包含“公司”两个字。这也是最明显的区别

方面2、个体户承担法律责任是“无限责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有限责任”

方面3、个体户不具备承担法律的法人的责任也无法成为法人。

方面4、工商登记不同,公司的体现形式为“或有限责任公司”而个体户的工商登记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方面5、个体户可以定额征收增值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公司征税按实际收入征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以上是关于“个体户到底需要不需要记账纳税呢”相关信心整理,通过以上方面体现出,个体户也是需要记账纳税的,并且相关部门在2018年对于个体户缴税制定了新政策,想要了解更多咨询可关注“注册公司平台”。

创造专利申请:创造不同于发现。发现是提醒自然界现已存在的但没有被大家所知道的自然规律和实质。而创造创造则是运用自然规律或实质去处理具体问题的技能计划,包含对商品、办法的改进计划。发现是不能获得专利的。

外观规划专利申请:外观规划是指对商品的形状、图画或许其联系以及颜色与形状、图画的联系所做出的赋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使用的新规划。

实用新型申请:实用新型与创造的不同之处:①: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必定形状的商品,不能是一种办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商品;②: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杭州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人应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网上注册申请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三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应当通过中国商标网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并按规定上传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身份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四条申请人应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人与为其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代理委托关系。

第五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以进入商标局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七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符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规定的,视为该申请提交成功。

第八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文件,但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交纸质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第九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应当足额预付商标规费。

第十条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6:30。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提前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以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可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其提交的商标注册网上申请。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0日施行的《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综字[2009]第30号)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杭州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

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无论上面写的作品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均不能证明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登记了作品归属,其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再次,一般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证书只是商标权权属的证据,不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即使把某一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不排除有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MASTERART及图”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但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商标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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