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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商标续展的具体作用

作者:浙江捷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3 08:27:34

商标权利人因他人侵害商标权而依照商标法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商标权利人的民事诉讼时效因此发生中断。但该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时间点在何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法律并未做出另外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仍然应当按照“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原则。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杭州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本规定中的所谓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实际上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而是属于行政调解。行政调解的请求一旦由商标权人发出起到了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的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说明:相反如果商标权人并未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调解商标权纠纷的请求,则诉讼时效的中断及诉讼时效仍然只能从商标权人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维权申请之日起算。

为什么要注册企业商标,企业商标和营业执照有哪些区别?注册了营业执照,是否需要注册商标,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企业商标与营业执照的本质区别:首先,杭州商标注册和企业注册两者的注册管理单位不同:营业执照属于工商登记的范畴,是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即可,而商标注册则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注册。

企业商标的重要意义: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发展水平和整体形象。

特别是著名和驰名商标,既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社会的资源和财富。商标也是企业参与竞争、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是商标承载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科技进步、员工素质、商业信誉等,提现了企业的综合素质,已成为企业的象征。企业使用一个商标如果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那么同样会使得商标质量和信誉作用大打折扣。还有一个弱点就是一旦别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那这个商标最先使用人就不能使用该商标了。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取得,而申请商标注册,又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一个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来讲,谁先申请的商标,那么,只要别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授予别人。根据多年经验,小编建议,原则上还是把企业名称与商标一并注册,如果目前确实困难,那缓一下也没关系。不过以如今中国商标每年70%-80%的疯狂增长速度,好的商标越来越难注册下来,特别是针对2个字、3个字的简短易记的商标更是如此。

正在申请的商标能转让吗?答案是可以的,但是注册中的商标还不受法律保护,转让对于受让人来说有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这个商标,如果注册成功,自然转让就完成了,如果不能成功注册,那么转让就无从谈起了,这就是这类商标转让的风险。相对于商标而言,还在申请中的商标,在转让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合同,不然注册不成功,到时导致转让不成功,这个费用就不好说了。

如果需要转让请准备以下材料:(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转让商标注意的问题:首先要确认被转让商标的法律状态。

已失效的注册商标、处在续展宽展期且未提交续展申请的商标不能办理转让;被法院冻结、在商标局办理过质押登记的商标不能转让(质押登记中的商标必须在解除质押后才可进行转让)。对于申请中的商标,需要确认其申请流程是否已经结束,如果全部驳回的决定或裁定已经生效则不能办理转让。

企业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大多会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但在中国,办理商标转让并不需要提供转让协议,而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另行签署转让申请书。转让申请应当以受让人名义提交,因此应当由受让人签署代理委托书。转让人在转让申请书上的名称、地址应当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或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一致,所加盖的章戳或签字应当与商标原注册申请书中使用的印章或签字相符。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曾经接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D有限公司冒充银联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举报。检查总队迅速行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D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员工的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POS机等载体上使用“银联”标识,并且D公司以“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的名义签发的授权书系伪造。检查总队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6万余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点争议:一是本案是否可移送司法机关,二是D公司行为是否属于对银联商标的合理使用?最终办案机构认为,本案无法移送司法机关。因为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都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商品商标。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第六十七条“未经杭州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服务商标同样受《刑法》保护。

办案机构还认为,D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银联商标的行为。业界目前对何为商标合理使用仍有诸多不同看法,“商标合理使用”这一名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提出的。2004年、2006年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将“使用出于善意”作为侵权认定考虑的要素。另外,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第七条列举了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同时有一个但书规定,即“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本案中D公司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是恶意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应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课题组认为,针对服务商标行政保护中的难点,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程序规范两方面着手,切实加大服务商标行政保护力度。一是建立以《商标法》为核心,各行业法为保障的服务商标保护法律体系。服务商标不像商品商标那样有一个实在使用的载体,调查时难以确定具体对象,管理工作存在一定难度。服务质量没有法定标准,形式多样,对不同服务对象或在不同时间段,服务不可能完全一样。服务商标的使用,不论通过广告使用还是在服务场所指示,或是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给顾客的物品上指示,关键在于服务商标使用的效果。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的现实,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和管理除加强商标立法以外,还应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各行业法结合起来。

二是形成完善的服务商标行政保护程序规范。

1.完善罚款制度。设立最低数额,适当提高最高限额,真正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

2.合理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违法经营额。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一些独特的民间组织在各行业中属于权威性机构,可以及时应当事人或法院请求提供专家性意见,尤其像国际协会这样已树立权威的组织,其提供的专家性意见可直接为法院判定民事赔偿提供有效帮助。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培育民间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形成有形的数据,使违法经营额计算更加公正、客观。

3.强化行刑衔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随着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服务商标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价值更加突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仅以民事和行政手段无法全面规制当前的违法行为。课题组认为,应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中。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服务商标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完善服务商标的刑法规制,使服务商标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相互支持,改变目前行政机关不愿移送或无法移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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