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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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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浙江捷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8 08:42:27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是有地域限制的,但是这个地域的范围很广,一般以国家或地区为界,主要由商标法的法律保护范围决定。比如,我国的香港地区和澳门还有台湾,都是不在中国的法域内的,都按涉外的杭州商标注册来办理。在我国的其他地区都不分的。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除这些区域外都受保护。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商标有效期为10年。如果您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可以选择重新注册或续订该商标。但许多企业家对更新商标更感兴趣。为什么?期满不申请续展的,由主管机关撤销商标,控股企业或者个人丧失专有权。这样一来,很可能被其他人抢先,然后就会出现滥用打击消费者认可的现象。

一、续展申请经批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续展证明给申请人。

二、续展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以邮件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批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以邮件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不会在任何文件中直接与申请人联系,所有文件均会送交商标代理机构。

五、申请类别按《杭州商标注册证》批准的国际分类填写。要点!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申请人期满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必须到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很多企业会推迟续展时间,导致商标失效。如果他们想再次申请,成功率将变得未知,因此他们需要及时更新。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认为某项已授权专利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均可就该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申请,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则丧失专利权,但不影响宣告前已履行的合同及已执行的生效裁判。专利无效宣告所需资料:

1、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

2、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授权专利公告文件。

3、与无效专利相关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在先公开的科技文献、公知技术和其他技术资料。

4、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委托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送达的包括诉讼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

(3)、委托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来源、时间、投产准备情况说明。专利权无效程序主要经过哪些:自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两个程序都发生在公告授权之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从申请日起即不存在。设置无效程序和撤销程序的目的是一样的,但这两个程序有区别。首先是无效程序自专利局授权公告日起满6个月后提出,且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次是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不仅包括了请求撤销的全部理由,而且还包括公开不充分;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被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等理由。

专利法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于专利被无效的后果,专利法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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