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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标注册带给企业哪些影响?

作者:浙江捷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1 08:59:50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浙江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五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很多企业或个人历经千辛万苦终于要拿到商标证没几天却被他人提出异议,这是一件很糟心的事。商标怎么就会平白无故的被异议了呢,商标异议的水有点深,下面我们公司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下在商标日益火热的近年,除了出现专业抢注商标的人以外,还衍生出一种新的职业叫专业异议人,这些像是鬼魅一般,随时准备出现异议你的商标。

他们总是寻找各种理由,向公告后核准前的商标提出异议,故意拖延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扰乱企业品牌推广布局,继而从中勒索。除了专业异议人的恶意行为之外,我国商标法也同样留下了不容忽视的漏洞。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并不是立即予以注册,并下发浙江商标注册证书,而是需要刊登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才能最终获得商标注册证书,这条规定为滥用异议程序留下了很大漏洞。我们公司认为,对于这种恶意行为,谁也没有阻止的能力,只可以尽量避免。

所以在产品上市前就应提前谋划,经商标查询确定成功率较高的商标名称,及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注册讲究申请在先原则,越早申请越早可以获得自己的商标。在此,我们公司希望大家看到这些现实情况以后,应更加增强自己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确定好商标名称后,就立即通过商标专业人士进行商标查询,对于成功率较高的商标,应尽早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

你知道浙江商标注册公司到底能为企业做哪些吗?为了更加了解商标公司注册的职能,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

一、专业的深度市场调研,收集资料,制定商标策略和战术的基础。所要了解和收集的相关资料至少应包括企业资料、行业资料、市场资料等几大方面信息。

二、对资料进行系统研究,进行筛选、总结以及分析。这包括对资料的去伪存真,并对经过筛选的资料运用系统的方法进行总结,并进行分析,最终完成对用户的诊断。

三、根据资料的系统分析以及诊断结果,结合企业愿景,为项目注册的各环节提出方向性建议。方向性建议的确定,也是一个合作双方充分沟通、探讨、修正的过程。最终确定的方向性建议,将成为制定战略和战术的指导。

四、制定策略和战术。战略保证了企业发展的整体方向,将企业战略分解在企业操作的具体步骤和细节之中,实现战略的真正实施。商标的战略和战术制定,也是根据商标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具体制定的。商标战略和战术的制定,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即累积商标资产,建立强势大商标,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分目标则可以有阶段性不同。

五、反馈、研讨、论证与修正。在进行咨询服务过程中,把此步骤一直镶嵌在市场策略和战术的制定过程中,包含了商标各块面的具体方案。每一个方案的制定都需要与客户进行及时密切的沟通。同样,在方案的执行阶段,也要根据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对方案进行调整和补充,同样此步骤也将镶嵌在其中。

六、行动并提供培训指导。商标注册公司在项目执行阶段,根据客户需求派驻专家指导客户对方案的具体实施。在此过程中,公司也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针对性地对方案进行微调和进一步的完善,保障客户目标的达成。

七、社会资源的整体保障体系。在长期实战过程中,商标注册公司与全国的平面媒体、网络平台等有着长期联系和紧密关系,可以帮助企业以最经济稳妥的方式,从尝试性的投入,达到预期成交,到逐步放大形成规模效应。对每一次推广都有科学监测,所以对不同主题、不同传播的市场效果,清楚到每一个数据。依托实战经验,商标注册公司不仅帮企业想得到,而且可以做得到。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浙江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三、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2.书面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4.实物与复制品。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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