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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未注册就使用的风险有哪些?

作者:浙江捷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9 08:23:54

商标局官方查询网站指出,商标局系统的数据信息并非实时更新,有一定滞后性,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商标服务机构的原始数据均来自该系统,因此,商标的近似、相同判断,并不能做到100%准确的。据统计,2014年驳回率为36.6%,也就是每提交申请10个商标就有接近4个被驳回了,2016年上升到51.35%,超过一半被驳回。

2017年新申请的审查工作尚未结束,数据还没有出来,可以肯定驳回率不会低。杭州商标注册驳回率这个问题目的有三:第一,风险无处不在,干事创业,需要有一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魄力,该注册还是要勇敢注册;第二,我们的愿望永远是希望客户报一个成一个,但真的没成,也要多理解,商标申请确实存在风险;第三,做企业,多储备一些商标,是长远之道,标到用时方恨少,不同的名字,不同的类别,多注册一些,没什么错。用不了,可以卖,懂得这一点,商标甚至可以养活你的企业。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杭州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申请专利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交文件?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种途径中选择:

一是面交,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大厅面交或者当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地方的专利局代办处;

二种是邮寄,可以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三种是电子申请,即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我们必须做好类似的查询工作,确保我们的注册商标不与他人先前注册的商标形成类似的情况。然而,商标局官方网站上的数据却相对滞后。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可以找到已出具受理函的商标申请信息,但在最近的申请中找不到未出具受理函的商标申请信息。无论是委托代理人查询还是到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检索到的数据都不是的数据,即“盲期数据”。根据商标局官网近日公布的官方数据,商标检索“盲区”可控制在10天左右,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盲区”的原因,我国注册商标仍有可能失效。根据《商标法》,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只直接表明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常用的一种商品(服务)的名称。新申请的商标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如果新商标申请数量较少,使用简单的线条或几何图形,商标局审查员将认为该商标缺乏意义,也将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作出核准注册决定的,应当发给杭州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在初审公告中,因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以对注册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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